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3民初1341号 |
案号 |
(2021)豫0923执恢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准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4.61元)。二、被告刘爱香、张志强、葛树红、袁文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爱香、张志强、葛树红、袁文平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袁宽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袁宽民、刘爱香、张志强、葛树红、袁文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