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邓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0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刑初296号、(2020)闽03刑终594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文书:一、被告人高志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方惠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恩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9月24日被逮捕前已羁押四日一并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姚继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9月24日被逮捕前已羁押六日一并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五、被告人李邓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9月24日被逮捕前已羁押十九日一并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9月24日被逮捕前已羁押二日一并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戴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八、被告人李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9月24日被逮捕前已羁押二日一并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九、被告人陈书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9月24日被逮捕前已羁押二日一并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十、被告人林金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十一、被告人陈朝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十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车牌号闽bvg670本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法退还被害人阮萍,责令被害人阮萍退出人民币77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车牌号闽bhq970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法退还被害人林溢军,责令被害人林溢军退出人民币31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四、责令被告人高志雄、方惠滨退出人民币17992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陈永怀人民币9992元、被害人张文亮人民币8000元;十五、责令被告人高志雄、方惠滨、张恩品继续退出人民币436239元,与被告人张恩品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5100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林鹏程人民币4300元、被害人方世雄人民币33849元、被害人林国清人民币9350元、被害人吴金斌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林龙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李晓胜人民币15900元、被害人严建波人民币4110元、被害人卢晓军人民币1266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3960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六、责令被告人高志雄、方惠滨、李邓辉退出人民币127950元,其中分别返还被害人汤雷人民币11050元、被害人周丽阳人民币1145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05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及电脑、当票及合同、广告小卡片,均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二审文书:一、维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项;二、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第五、十六项;三、上诉人李邓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9月24日被逮捕前已羁押十九日一并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四、责令上诉人高志雄、方惠滨、李邓辉退出人民币105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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