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2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3516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4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助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0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沈阳助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7,999,215.95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52,335.31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18年05月28日);并自2018年05月29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若被告沈阳助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民市柳河路159-4号,建筑面积2,601.23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新民市柳河路159-5号,建筑面积3,025.65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新民市柳河路159-6号,建筑面积3,654.30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新民市柳河路159-8号,建筑面积182.32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新民市柳河路159-9号,建筑面积312.13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新民市柳河路159-10号,建筑面积2,458.40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新民市柳河路159-11号,建筑面积1,126.18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新民市经济开发区(铁北),面积9,770.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新民国用(2013)第D030号)、位于新民市经济开发区(铁北),面积15,098.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新民国用(2014)第D018号)、位于新民市经济开发区(铁北),面积16,708.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新民国用(2014)第D019号)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峰、张丽嫚、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助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61元,减半收取3653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助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张峰、张丽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时间
2019-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02执4619号
立案日期
2019-07-03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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