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5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11民初2338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截止2016年7月15日的利息及罚息4853586.37元(自2016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叶县远航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志红、崔旭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河南省昌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22元由被告河南省昌顺商贸有限公司、叶县远航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志红、崔旭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