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花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0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11民初1430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源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截止2016年10月9日的利息1374225元、逾期利息8516362.5元二、被告河南省瑞普强生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杜俊仪、邢花蕊、柏青现、李淑娜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平顶山市源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河南省瑞普强生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杜俊仪、邢花蕊、柏青现、李淑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