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6********8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02民初2854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5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雪海、安阳博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周明明定作报酬人民币86,000元,被告韩雪海、安阳博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06月30日前向原告周明明支付定作报酬人民币15,000元,于2018年08月31日前向原告周明明支付定作报酬人民币15,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周明明支付定作报酬人民币15,000元,于2019年02月28日前向原告周明明支付定作报酬人民币15,000元,于2019年03月30日前向原告周明明支付剩余定作报酬人民币11,000元,原告周明明自愿表示同意,并自愿表示放弃请求被告韩雪海、安阳博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差旅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上述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被告韩雪海、安阳博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