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雪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6********8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2854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5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雪海、安阳博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周明明定作报酬人民币86,000元,被告韩雪海、安阳博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06月30日前向原告周明明支付定作报酬人民币15,000元,于2018年08月31日前向原告周明明支付定作报酬人民币15,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周明明支付定作报酬人民币15,000元,于2019年02月28日前向原告周明明支付定作报酬人民币15,000元,于2019年03月30日前向原告周明明支付剩余定作报酬人民币11,000元,原告周明明自愿表示同意,并自愿表示放弃请求被告韩雪海、安阳博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差旅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上述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被告韩雪海、安阳博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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