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8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81民初1186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4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杨凤林、被申请人二: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杨凤林履行贵院(2021)豫0581民初1186号判决,偿还申请人319203.75元,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20年8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根据贵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强制执行期间所有费用包括贵院(2021)豫0581执2457号结案执行费752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