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6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2民初2909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6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克江劳务费143,000元;二、被告霍峰于上款同时向原告高克江支付欠款利息(以14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1元,由被告霍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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