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习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81********1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3388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17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6875.13元及截止2020年4月13日止的拖欠正常本金利息5661.38元、逾期本金利息436.33元、复利241.15元,之后的利息仍须清偿,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余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支付律师费6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由被告余习艳负担1472元,由原告负担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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