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4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03民初3603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1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下欠本金135495.9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被告谢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