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梅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2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2107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9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蔡斌、潘梅丽向原告深圳市永立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8459.66元、利息37142.55元及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蔡斌、潘梅丽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深圳市永立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蔡斌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76号1栋4014房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0元,由被告蔡斌、潘梅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