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23********8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81民初7018号
案号
(2021)鲁0681执1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中义、辛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兰借款81400元,并给付利息(本金81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王秀兰负担434元,被告刘中义、辛春负担9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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