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民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9********5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5555号
案号
(2019)豫0184执3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7 000 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50 000元保证金。被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23日前偿还原告翟艮穗借款2 000 000元并以7 0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的利息;于2019年7月23日前偿还原告翟艮穗借款2 000 000元并以5 0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利息;定于2019年8月23日前偿还原告翟艮穗借款2 650 000元并以2 65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的利息;如任一期逾期还款,原告翟艮穗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阿拉丁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鑫鸿达物流有限公司、聂丙松、罗佑琳、孙龙、周民灿、聂丙景自愿对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阿拉丁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鑫鸿达物流有限公司、聂丙松、罗佑琳、孙龙、周民灿、聂丙景自愿于2019年8月23日一次性支付翟良穗保险费10 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 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400元,已由原告翟艮穗垫付,被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阿拉丁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鑫鸿达物流有限公司、聂丙松、罗佑琳、孙龙、周民灿、聂丙景自愿于2019年8月23日一次性支付给翟艮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时间
2019-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184执3127号
立案日期
2019-07-01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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