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8********6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782民初5263号
案号
(2021)鲁0782执恢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借款本金 23 027 300元及截止至2017年7月18日的借款利息 306 906.35元,共计23 334 206.35元;二、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以尚欠的本金数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其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诸城市大源水产有限公司、王潍政、许凤玲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23 027 3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脱瑞昌、白绪梅、娄兆华、董红香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2 174 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柴永珍、王炳文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 2 352 8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王潍民、冯坤兰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 2 336 8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肖树华、李青梅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 1 599 1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被告刘明军、曹玉娟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 1 598 700 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巩玉良、于续红、许子江、焦罗英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1 598 6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被告李士民、娄桂廷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 1 594 7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一、被告李加峰、程金凤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 1 360 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二、被告蔡青、柴华、李培海、马连玲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1 280 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三、被告赵金芹、董茂波、王磊、张娜对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二判决条款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中本金1 040 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四、被告诸城市大源水产有限公司、王潍政、许凤玲、脱瑞昌、白绪梅、娄兆华、董红香、柴永珍、王炳文、王潍民、冯坤兰、肖树华、李青梅、刘明军、曹玉娟、巩玉良、于续红、许子江、焦罗英、李士民、娄桂廷、李加峰、程金凤、蔡青、柴华、李培海、马连玲、赵金芹、董茂波、王磊、张娜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 472元,申请保全费5 000元,共计 163 472元,由被告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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