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5********3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薛民初字第176号
案号
(2021)鲁0403执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薛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三人宋涛偿付原告李敏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第三人宋涛支付原告李敏借款200000元的利息(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3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宋涛已经支付的利息84000元应予以扣除);三、被告李红玲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红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宋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红玲、第三人宋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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