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洪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2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926民初2944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14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维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已偿还的利息23043.77元,计算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孙秀萍、顾洪星、朱纪云、田文祥、杨桂格对上述判决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被告田维聚、孙秀萍、顾洪星、朱纪云、田文祥、杨桂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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