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鞠华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83民初2733号
案号
(2021)辽0283执1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金美、鞠华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借款本金226299.77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王金美、鞠华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金美、鞠华令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09元(案件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2414元;保全费1695元),由被告王金美、鞠华令负担,由被告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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