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1********4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81民初3056号
案号
(2021)鲁0781执恢5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二、被告郝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7141.1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81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三、被告郝怀全、郝建国、郝守全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郝怀全、郝建国、郝守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郝立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被告郝立祥、郝怀全、郝建国、郝守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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