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3********9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784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2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尚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永军借款20.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6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0.4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被告尚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