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俊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1********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201民初2116号 |
案号 |
(2021)新4201执恢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禅军、邹俊兰欠原告周长智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元,合计105000元。被告禅军、邹俊兰于2018年年底之前偿还35000元、于2019年底之前偿还35000元、于2020年底前偿还35000元。如被告禅军、邹俊兰逾期还款,原告周长智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1330元由被告禅军、邹俊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