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卫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5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81民初4891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3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2014年12月29日至2019年6月20日间的利息为174936.59元);二、被告冯卫华、韩永刚、韩康辉、王明德、林州市洹鑫汽车配件厂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4元,由被告李志勇、冯卫华、韩永刚、韩康辉、王明德、林州市洹鑫汽车配件厂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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