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7********0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526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内0526执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窦玉军、王海丽偿还原告娜布其乐玛借款本金650 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始按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偿还完为止的利息);此款由被告窦玉军、王海丽于2019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娜布其乐玛借款本金350 000元,由被告窦玉军、王海丽于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娜布其乐玛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始按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分计算至偿还完为止的利息)。如被告窦玉军、王海丽逾期给付原告娜布其乐玛借款本息,原告娜布其乐玛可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由被告窦智超(二被告之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窦玉军、王海丽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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