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宇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125民初158号 |
案号 |
(2021)桂0125执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蓝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有锋支付钢筋款5802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蓝宇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