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1********0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牟民初字第4218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恢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金玉冷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二万三千零六十二元六角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损失(利息、违约金及损失之和,以一百八十二万三千零六十二元六角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冯红英、中牟县中澄洋果实业有限公司、刘宪军、刘建玉、郑州绿明食品有限公司、张长聚、张秋云、中牟鑫源仓贸易有限公司、付海棠、中牟县万鑫冷藏有限公司、胡孬蛋、任喜英、冯栓成、刘磊、贾锰、谷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九百八十五元,由被告郑州金玉冷藏有限公司、冯红英、中牟县中澄洋果实业有限公司、刘宪军、刘建玉、郑州绿明食品有限公司、张长聚、张秋云、中牟鑫源仓贸易有限公司、付海棠、中牟县万鑫冷藏有限公司、胡孬蛋、任喜英、冯栓成、刘磊、贾锰、谷明负担两万一千二百零八元,由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七十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郑州绿明食品有限公司、张长聚、张秋云、谷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时间
2019-07-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122执恢618号
立案日期
2019-06-18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84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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