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1********4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刑初169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3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易建华、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失34.625093万元;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易建华、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荥阳市林业局清理被污染树木、土壤和恢复植被的费用合计189万元;八、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