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6219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5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晴、白建军、朱秀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支行借款本金30188元及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其中2020年1月19日之前(含2020年1月19日)的透支利息为29704.35元、违约金为17762.52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宿州市统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支行对被告白晴所有的皖l69057号小型轿车(海马牌,车架号:lmvhekfd8fa028189)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白晴、白建军、朱秀兰、宿州市统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