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耀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1********4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2822民初739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21)青2822执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青2822民初739号原告:杜水平,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7702095318,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余老洲村四小区10号居民,现住都兰县察汗乌苏镇锦都广场2号楼第9套门面房。被告:谢耀强,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7502154058,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航海东路869号3号楼1单元1802号居民,现住该地。原告杜水平与被告谢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杜水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地砖款6602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至2017年期间,被告谢耀强承包的位于都兰县交警大队大楼、香日德交警大队楼房室内室外装修时,原告给被告装修的楼房提供地砖、墙砖等货物,双方约定墙砖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被告口头承诺竣工后一次性支付原告的所有货款。双方口头约定后,原告于2016年开始给被告供货,包括地砖、墙砖、线条、踏步、脚线等材料(附清单)。原告按照口头约定及时向被告提供上述货物,由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该工程于2017年8月24日竣工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的货款。原告通过电话催要上述货款时,刚开始被告均以等一段时间给付货款等理由推诿,2018年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被告认可该欠款,但因没钱拒绝支付,被告以没能力偿还货款为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耀强支付原告杜水平地砖款66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耀强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倩文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 官 助 理 宋 虎书 记 员 沈丽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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