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鞠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2********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3民初327号
案号
(2021)辽1103执9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春明借款300,0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9.00元,减半收取3,734.5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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