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4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942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7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左静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左静、卢武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3363.03元、手续费16536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9月25日的利息2343.62元、还款违约金3268.63元;从2020年9月26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及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17元、财产保全费1162元,由被告左静、卢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