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4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942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7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左静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左静、卢武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3363.03元、手续费16536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9月25日的利息2343.62元、还款违约金3268.63元;从2020年9月26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及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17元、财产保全费1162元,由被告左静、卢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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