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87********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9290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8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裴杰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于2020年6月4日起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裴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手续费147557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利息为1098.84元,违约金为3913.46元;从2020年3月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裴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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