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文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3********4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123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4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邓文进、张玉怡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81917.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止,利息为30680.8元、罚息及复利为779.94元;自2020年7月28日起,罚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的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邓文进、张玉怡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如被告邓文进、张玉怡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邓文进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沙园中路3号6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邓文进、张玉怡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77元,由被告邓文进、张玉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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