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寿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5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453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4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寿健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合同》;二、被告吴寿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粤a456by车辆(车辆识别号为lvbv3jbb89e483242,发动机号为01720251)所有人为被告吴寿健的过户手续,所需办理过户的手续费用由双方按规定负担]三、被告吴寿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19-2020年的管理费4400元(每年2200元,两年合计4400元)、年审费800元(每年400元,两年合计800元)、季审费1600元(每年两次,每次400元,两年合计1600元)、2018年11月6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5日24时止的保险费4210.5元及2018年1月至12月的车船税38元合计4248.5元,合共11048.5元;四、被告吴寿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248.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吴寿健负担82.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