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红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2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6837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4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献峰、郑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截止2021年7月1日为1211.57元;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7100775‰计算);二、被告刘献峰、郑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刘盼、霍小娟、霍红彦、李春平、刘万春对被告刘献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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