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7********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27民初1848号
案号
(2021)豫0527执2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义广、刘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99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本金按300000元计算,月利率按10.44‰计算;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本金按300000元计算,月利率按15.66‰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金按299000元计算,月利率按15.66‰计算。)二、被告冯超、李钉齐、杨爱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超、李钉齐、杨爱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义广、刘艳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3元, 由被告李义广、刘艳芳、冯超、李钉齐、杨爱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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