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4********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223刑初241号
案号
(2021)桂0223执1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先前被羁押一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锦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先前被羁押一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廖海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覃作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黄俊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先前被羁押一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廖超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黄锦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未随案移送的剪刀3把、钩刀1把、电杆鞋2双、小货车1辆(蓝色,车牌号桂gxs268,现存放在鹿寨县公安局导江派出所)予以没收;九、责令被告人黄斌、黄锦星、廖海冰、覃作坡、黄俊梁、廖超荣、黄锦城退赔各被害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229137元(包含退至本院的25000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见附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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