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5********7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8178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5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廖琼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廖琼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014628.07元及利息49801.57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6月1日的罚息2163.66元,自2021年6月2日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廖琼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律师费49000元。四、被告廖琼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廖琼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顺宝花园b区22座2-603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9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廖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