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5刑初222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4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李琳退赔被害人赵阳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焦岩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春英人民币九万元、退赔被害人尹春玉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欣妍人民币七万元、退赔被害人王鹏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于佳丽人民币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春梅人民币七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洋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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