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秀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3********3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902民初740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2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而滔、黄宝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截止2018年5月2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88600.31元,并按年息13.935%承担2018年5月27日至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张云演、陈秀英、酒泉长山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而滔、黄宝容追偿;三、被告林伟、陈燕华就本案不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26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而滔、黄宝容、张云演、陈秀英、酒泉长山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