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昌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3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632民初693号
案号
(2021)黔2632执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榕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陆娟、吴昌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1267370.22元借款给原告陆义芳、朱爱琼,被告陆娟、吴昌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告陆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65127.75元借款给原告陆义芳、朱爱琼;三、驳回原告陆义芳、朱爱琼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32元,由原告陆义芳、朱爱琼共同负担 5667元,由被告陆娟、吴昌龙共同负担18228元,由被告陆娟负担937元;公告费48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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