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83********4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983民初2098号 |
案号 |
(2021)鲁0983执2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燕、李志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韩燕、李志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1日为24215.8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韩燕、李志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韩燕抵押的坐落于肥城市新城泰临路北泰西大街西侧上海世纪城1幢7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肥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948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鲁(2017)肥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840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该房屋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计4472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42元,由被告韩燕、李志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