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4********4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3762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3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付国鹏、安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197.49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付艳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付国鹏、安娟、付艳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