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玉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19********3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271民初4120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1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嘉峪关生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贷款本金545998.15元、利息81222.2元(截止2020年8月20日)及2020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85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二、嘉峪关生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对刘家明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利民街区21栋2-6号房屋〔甘(2017)嘉峪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036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10万元为限);四、张玉生、宫亚辉、张弘、赵兵、王春、宋云凤、刘家明、王金凤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张玉生、宫亚辉、张弘、赵兵、王春、宋云凤、刘家明、王金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嘉峪关生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