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景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2********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23民初3608号
案号
(2021)辽0323执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景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淑良借款本金23万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刘景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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