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2********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323民初3608号 |
案号 |
(2021)辽0323执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景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淑良借款本金23万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刘景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