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时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0********4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6883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3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简阳杨老弟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永昌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74350.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佘康惠、杨时亮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佘康惠、杨时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简阳杨老弟食品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925元,保全费1408元,由简阳杨老弟食品厂、佘康惠、杨时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