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5********3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7120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3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玉昌、许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军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0元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按24%年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9元,由被告周玉昌、许兵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