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2民初166号 |
案号 |
(2021)辽0422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刘宝伟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刘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贷款本金9.969952万元,及截至2021年1月2日的利息7,593.91元,本息合计10.729343万元,并从2021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拖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继续计付利息、罚息;三、顾莹、张丹、康平、于翠、康健、苗慧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刘宝伟、顾莹、张丹、康平、于翠、康健、苗慧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保全费1056元,共计2279元,由刘宝伟、顾莹、张丹、康平、于翠、康健、苗慧共同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