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华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3********3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23民初351号
案号
(2021)辽1223执5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栾胜一偿还原告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给付利息21,873.60元(利息按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以后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至以上借款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二、被告姜立辉、栾殿忠偿还原告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给付利息21,873.60元(利息按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以后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至以上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三、被告孙华义、兰桂琴偿还原告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给付利息21,873.60元(利息按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以后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至以上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四、被告李长元还原告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给付利息21,873.60元(利息按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以后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至以上借款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五、被告左广库偿还原告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给付利息21,873.60元(利息按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以后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至以上借款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六、被告左广库、李长元、栾殿忠、姜立辉、孙华义、兰桂琴、栾胜一对以上一至五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一至五项所列的其他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4.00元,由被告栾胜一承担3,856.80元;被告姜立辉、栾殿忠承担3,856.80元;被告孙华义、兰桂琴承担3,856.80元;被告李长元承担3,856.80元;被告左广库承担3,85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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