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2********1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1486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8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铭晔金属有限公司、叶志明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99783.1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17日,罚息为9169.26元、复利为17.5元;从2020年11月1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40元,由被告广州市铭晔金属有限公司、叶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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