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冀磊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82刑初170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29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龙江峰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冀磊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牛涵印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韩毅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龙佳伟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宏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杨海林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李富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孙静波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秦小宝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郭珍珍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田元元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韩如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李丽鹏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梁磊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白玉方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李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李慧梅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杨魁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赵冬冬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龙江峰违法所得35000元、郭珍珍违法所得4000元、杨魁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冀磊强违法所得3000元、韩毅违法所得4000元、赵宏基违法所得3000元、龙佳伟违法所得2300元、孙静波违法所得11000元、秦小宝违法所得9600元、田元元违法所得11000元、韩如违法所得14000元、梁磊违法所得3000元、白玉方违法所得5000元、李强违法所得9000元、李丽鹏违法所得8400元、李慧梅违法所得3000元、赵冬冬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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