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3********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寿商初字第522号 |
案号 |
(2014)寿法执字第04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寿光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二、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杨宝坤名下的寿房权证洛城字第2012153104号、2012153107号两处房产及寿国用(2009)第0358号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宝坤所有,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清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被告寿光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刘明学、山东老伙计化工有限公司、刘明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82元,原告负担910元,被告负担316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11-10 |
发布时间 |
2014-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